广人社办发【2014】162号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支付范围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促进参保人员积极进行疾病预防、治疗和康复,更好地发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作用,经研究决定并报请市政府同意,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以下几个方面的费用:
一、定点医疗机构的门诊费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的自付费用。
二、定点零售药店的药品费或有利于疾病预防、康复的医疗器械等费用。
三、家庭成员购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四、资金余额2000元以上的部分,可以为本人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医疗健康类保险。
过去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使用政策不再执行。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财政局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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